吳鴻麟:做好保險與信託留愛給家人
國內最近發生兩件大家關注的事件,一是台南震災造成莫大生命財產損失,引起大眾對於保險相關議題的關注;另一則是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,讓大家注意到信託的重要性。
日前恰巧也有位業務主管因為友人的夫婿過世,碰到子女爭產的問題而找我諮詢意見。由於這些問題及事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,因此藉此機會談談如何結合保險與信託做好相關規畫。
保險金信託,主要目的是期望經由公正且可信賴的信託機構來管理保險理賠金,以確保受益人能受到妥善的照顧,其優點如下:
①成立當下就可規畫身後保險理賠金的運用方式。
②讓保險金免遭他人覬覦。
③可事先約定保險理賠金的投資範圍。
④可事先規畫保險理賠金給付及分配方式。
⑤可設信託監察人,以確實照顧想照顧的人,不被他人不當挪用。
⑥財產可世代進行安全合法移轉。⑦避免家族紛爭。
保險與信託的結合,在歐美先進國家一直被廣泛應用,日本政府為了活化銀行儲蓄刺激國內消費,在2013年4月更設計了免稅的「隔代子女教育信託」,利用年金保險結合信託的產品,成功釋放出大量資金。
相對地,在台灣,除了國人喜愛利用特定金錢信託進行國內外基金、債券、股票等投資外,信託幾乎鮮少發揮應有的功能,更不用說有效規畫信託與保險相結合機制。
國內保險公司未兼營
信託功能難發揮
目前保險公司雖然也與銀行合作推出「保險金信託」業務,但事實上這類商品設計並非國外盛行的「保險信託」。現行運作方式為要保人(通常亦為被保險人)投保後,與保險公司約定,並在保險契約批註,一旦保險人身故,理賠或滿期保險金將由保險公司撥入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專戶內,成為信託財產。
因此,信託業是根據與保險金受益人(即信託契約之委託人)簽訂的信託契約內容,將保險金運用在債券、存款、共同基金、保險等具穩定收益風險性較低的理財工具,再逐年或定期將信託收益依信託契約約定撥付給信託受益人,作為生活費或教育費,或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,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。
所以,就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種類來看,這類是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:信託業得經營之金錢信託業務,且就委託人與受益人關係而言,是屬於「自益信託」。也就是信託契約的生效,是等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之後,作成受益人自益的金錢信託契約。
由於依國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,自益信託未來剩餘財產會有遺產稅問題;而他益信託又馬上得面臨課徵贈與稅。因此,現行作法並無法達到保障弱勢族群功能,於是政府在2007年起著手修改保險法,希望能利用稅法優惠來鼓勵推動保險信託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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