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責任制也領得到加班費
日前新北市有雇主因為經常在假日使用Line交辦員工處理工作,遭新北市仲裁委員會認定有加班事實,判定雇主應給付加班費,這則新聞引起熱議。
這個案例是發生在2015年,結果裁決以1則訊息至少加班1分鐘推定,並以每分鐘加發1/3倍時薪計算加班費,但自從去年12月一例一休上路後,勞工休息日加班費規定修改為:未滿4小時仍須以4小時計薪,加班4∼8小時以8小時計,8∼12小時則以12小時計薪。
換句話說,假使雇主在休息日發了1則Line 訊息交辦勞工任務,而該任務花了30分鐘完成,雇主也要給付4小時的加班費(前2小時按時薪加給1又1/3倍,第3小時起按時薪加給1又2/3倍)。
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,關鍵不在於雇主使用Line,而是雇主有沒有交付任務,是不是交代勞工要立刻處理,「這跟使用哪種工具無關,雇主如果在工作時間以外,以通訊軟體、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工作,仍應認屬工作時間,並受《勞基法》的工資、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例休假規定的規範。」
責任制僅適用3類工作者
勞資簽約、經核備才算數
不少勞工會挖苦自己的工作是「上班打卡制、下班責任制」,加班、超時都不曾領過加班費,事實上,就算是責任制,一旦勞工實際工作超過約定工時,雇主照樣必須給付加班費,而責任制也不是讓雇主將責任無限上綱的制度。
所謂的法定責任制,依法須是中央主管機關(勞動部)核定公告的工作者,在現行《勞基法》條款裡僅規定3大類,記載於第84-1條,這也是法界熟知的責任制條款。
3大類工作者包括:①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,例如公司主管;②從事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,例如保全人員屬前者,老闆的司機則為後者;③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,例如擁有專門知識的技術性人員,對工作任務負一定程度的成敗責任。
黃維琛表示,《勞基法》第84-1條的定義機制有3道關卡,第1關是被中央主管機構審酌指定的工作者才適用,目前分3大類、67種職務;第2關則是勞資雙方須訂定書面契約,約定工時、例休假等相關規定;第3關則是書面契約須經過縣市政府核備,審核其內容不能傷害勞工的健康福祉,並參考《勞基法》一般基準給予限度範圍內的彈性。
「如果這3道關卡沒有全數通過,只有雇主單方面主張工作責任制,則不算數,必須回歸《勞基法》的一般規定,包括工時、休假規定、加班時數上限等,都要遵守。」黃維琛強調。目前一般勞工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、每週不得超
過40小時,平均每月正常工時約174小時,另外,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46小時。
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
加班須事先約定或申請
至於適用《勞基法》第84-1條的工作者,則可以排除一般規定,例如,約定工時可以長一點,或例假、休假調整彈性大一點,或者加班時數上限多一點,調整限度由各縣市政府審核,但主管機關也有訂定全國性的參考值,避免差距過大。
黃維琛舉例,屬於監視性工作的一般保全人員,每月正常工時上限就拉長為240小時,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48小時,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;此外,同屬保全業,但工作密度較高、緊張狀態較長的運鈔車保全,則規定每4週內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。「一般保全每月工時超過240小時,就必須依規定加成給予加班費,若是超過288小時,即違法影響勞工的健康福祉。」
全文未完,完整內容請見《Money錢》2017年4月號第115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