邱正弘:南部震災震出保險3問題
小年夜南台灣的一場地震,帶走了117條寶貴生命,壽險公司統計保險總理賠金額為1.6億元,由於目前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人保障保險有所限制,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,而117人中有32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,因此推估其他85人平均每人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約為190萬元。
一場地震,震出了國內保險市場長久以來既存的問題,以及民眾對保險觀念認知的薄弱。
首先,以台灣目前每人每年平均繳交保費為6萬元來看,206南台灣地震每人可領保險金額卻僅190萬元,可以發現,台灣民眾繳交保費偏高,但保障卻嚴重不足的事實。
此當然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新狀況,而是民眾誤把保險當成「儲蓄」或「投資」工具,沒有善加運用保險「保障」功能的結果。
除了保險保障的觀念需要極度被深化,負責傳遞訊息的第一線業務員也需要再被教育。目前保險圈普遍存在的狀況是,業務員只推「好賣」的商品,像是低保額的儲蓄型及領回型的保險。多數業務員不會要保戶買高額保障保險,尤其高保障保額需要經過繁複的核保過程,更是買賣雙方不想面對的麻煩。
地震險受益人是銀行而非個人
再者,對於火災地震的基本保險,民眾也須再強化相關知識。最值得一提的是,火災地震險的「受益人」可不是個人,而是銀行(因向銀行貸款)。也就是說,今天若發生了天災,理賠金不會進到個人口袋,而是上繳給銀行。那要怎麼做呢?加買超額或擴大地震險,這樣理賠金才會回到個人身上。
不過,即便加買超額或擴大地震險,也只能彌補實際損失。例如房屋這個標的物的價值是150萬元,不論買幾張保單,總理賠金額的上限就是150萬元,並且只針對標的物價值給予理賠金,所以就算你背了500萬元房貸,也只理賠150萬元。
而以南台灣這次的產險理賠金額總計3.2億元,相對人身保險的理賠金1.6億元,確實有人命不值錢的喟嘆。事實上,房貸問題也可以仰賴提高人壽保險金額來解決,因此,保障型保險的內涵與意義,真的需要每個人重新省思。
另外206地震帶來的疑義是: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保險理賠規範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:
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,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;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,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,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。
用白話文來說就是,父母可以為小孩買人壽保險,但如果小孩未滿15歲即死亡,那麼,不能理賠保險金額,而是還回所繳保費加上一點利息。弔詭的是,為什麼訂定15歲,而不是7歲呢?
1997年前
全面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
1997年5月
刪除法條
2001年7月
喪葬費用以100萬元為限
2003年1月
喪葬費用調高為200萬元
2010年2月後
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
全面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
1997年5月
刪除法條
2001年7月
喪葬費用以100萬元為限
2003年1月
喪葬費用調高為200萬元
2010年2月後
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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