超難懂的一例一休與加班費
鬧得沸沸揚揚的「一例一休」於2016年12月6日正式在立法院三讀通過,修正後的《勞基法》於2017年元旦上路,此後全年國定假日由19天減為12天,勞工在2016年9月之後,比公務員多放教師節、光復節、蔣公誕辰、國父誕辰及行憲紀念日共5天的小確幸,也宣告結束,但勞工仍比公務員多放1天勞動節。
單周40工時
實質周休二日
什麼是「一例一休」呢?首先要知道,《勞基法》修正後有4種休假日:例假日、休息日、特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。
「一例一休」的源頭是,政府於2016年1月1日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周84小時縮減為每周40小時,如以1天上班8小時計算,1周上班5天,即能達到40小時,等同讓勞工全面周休二日:1周有2天休假日,但這2天是1天例假日+1天休息日,這就是所謂的「一例一休」。
為什麼周休二日不是2天例假日或2天休息日呢?這就涉及公司出勤調度及保障勞工等更深層的問題。按《勞基法》規定,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,除非發生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,若勞工加班,雇主要「發給加倍工資+補假」。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進一步指出,國定假日、休息日及特休日若也是因「發生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的前提而要求勞工加班,雇主要給予的加班費也比照例假日,除了加倍日薪外,再加1天補休。
休息日則是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加班,加班費在修法後有所調升。
拉高企業成本
休息日加班費大增
舊法規定勞工每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日,《勞基法》修正後改為7天內要有1天例假日、1天休息日,休息日的設計是保留企業需要勞工加班的彈性,但為保障勞工權益,希望透過拉高加班成本的方式,減少企業要求勞工加班的情形,因而將休息日的加班費大幅提高。
修法後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,為加班的前2小時須另再加給1又3分之1時薪,第3個小時起,另再加給1又3分之2時薪。加班4小時內以4小時計算,4~8小時以8小時計算,8~12小時則以12小時計算。
特休假沒休完
雇主應發給工資
除了例假日與休息日,勞工還有另外2種假日:「國定假日」和「特別休假」,特別休假是在公司服務滿一定時間所給予的休假,為帶薪假。
修法前,民間企業普遍的情況是特休假若沒有休完,等同於放棄,雇主也不會將未休的年假折算為工資,但有些公司會讓員工將沒休完的年假累積到下一年度。
由於特休假本來就是帶薪假,修改後的《勞基法》規定,若勞工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且不得遞延。也就是說,若特休假沒休完,除了本薪之外,雇主還需要加發未休完天數的薪資。
全文未完,完整內容請見《Money錢》2017年1月號第112期